(2017)京0111民初19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振环与周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环,周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310号原告马振环,男,1985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周忠浩,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环与被告周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环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忠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振环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忠浩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环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