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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执恢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昌图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陈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陈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恢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图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5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1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昌执字09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某1名下的坐落于昌图县某某某镇北街五组31栋有商业用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昌村房权证双庙子字第XX**号,建筑面积为288.82平方米)。并于2016年11月11日委托铁岭陆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7798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某1名下的坐落于昌图县某某某镇北街五组31栋有商业用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昌村房权证双庙子字第XX**号,建筑面积为288.82平方米)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