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921号原告: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齐南路与老聊滑路交界处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赵传国,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路1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游泳,经理。原告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