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32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艳红、周正军与刘跃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红,周正军,刘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320、131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红,女。申请执行人周正军,男。被执行人刘跃武,男。上述申请执行人李艳红、周正军与被执行人刘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0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663、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2014天执字第1319号、132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均为刘跃武,故两案合并执行。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跃武名下的房产。本院委托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40.5万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长沙华熠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跃武名下的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现买受人杨尧胜以拍卖价¥457000元(人民币肆拾伍万柒仟元整)竞拍上述房屋成功,并缴纳了所有拍卖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跃武名下的位于房产过户至杨尧胜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田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