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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邵泽秀、姜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邵泽秀,姜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女,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邵泽秀,男,196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姜翠,女,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李建平与邵泽秀、姜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还款正在协商。2017年12月25日,李建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苏0722执253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2执2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中审判员  王根培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其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