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文志与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志,孙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4553号原告:王文志,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孙海军,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原告王文志诉被告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7年10月5日还款,利率为月利3分。逾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