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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绪虹与秦思兰、朱义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1150号本院在执行王绪虹与秦思兰、朱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1021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秦思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绪虹支付借款本金873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二、被告朱义德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即,873000元及利息。在其与被告秦思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秦思兰、朱义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