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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刚与郭全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刚,郭全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刚,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全有,男,1959年11月29日,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谢刚因与被上诉人郭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上诉人户籍地非本案法院所在地,且上诉人一直在广西南宁居住至今。本案所涉股东事宜是被上诉人前往广西南宁处理,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而非被上诉人所在地。请求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接收货币的一方住所地即被上诉人郭全有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