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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曾祥兵与宋载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兵,宋载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民初847号原告:曾祥兵,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被告:宋载仕,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原告曾祥兵与被告宋载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祥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载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祥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整;2.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利息每月1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起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整,当时双方约定拾伍天内归还,月利息为2%,每月月底支付当月利息。过了约定期后,原告先后四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一直口头承诺过几天归还,至今未还款。被告宋载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被告宋载仕向原告曾祥兵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宋载仕未归还借款本金,又向原告曾祥兵借款30000元,以上两笔借款共计60000元。2017年1月3日,被告宋载仕未归还上述借款,应原告要求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宋载仕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宋载仕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等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宋载仕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宋载仕提供借款,被告宋载仕在原告催收后应当及时归还,被告宋载仕未及时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宋载仕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借条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的规定,本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宋载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祥兵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曾祥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宋载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 赛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先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