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17)浙0402民初6191号李雪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珍,周维霞,周维聪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6191号原告:李雪珍,女,193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烟波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36********。原告:周维霞,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文南里**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63********。委托代理人:郭嘉贤、张伟国,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维聪,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甪里街*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60********。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雪珍、周维霞诉被告周维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雪珍、周维霞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成剑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邱双双书 记 员 陈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