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柴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596号被执行人:柴晶,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柴晶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审判员 王津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