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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东元、凡远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元,凡远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898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元,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凡远保,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杨东元与凡远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凡远保的存款3653.6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