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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德贵、陈雄、陈碧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贵,陈雄,陈碧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贵,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雄,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碧容,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李德贵与告陈雄、陈碧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雄有车牌号为闽B×××××的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雄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中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雅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