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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玉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立,曹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刑初755号自诉人张宗立,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人曹玉全,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自诉人张宗立以被告人曹玉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张宗立以被告人曹玉全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曹玉全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宗立以被告人曹玉全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曹玉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宗立撤回对被告人曹玉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