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况贤财、何术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贤财,何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况贤财,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何术广(曾用名何平),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况贤财与被执行人何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鄂0115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术广向申请执行人况贤财偿还借款40000元及自2017年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其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5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何术广银行存款或收入45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