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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东诉杨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杨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街支公司,乔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775号申请执行人:杨东,男,回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志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志军,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文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乔冠荣,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街支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0000元。被执行人乔冠荣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49837.92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0000元。被执行人杨志军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0955.14元。由被执行人杨志军承担案件受理费934元,被执行人乔冠荣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盖宁军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