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8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福建乾贵贸易有限公司、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乾贵贸易有限公司,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8822号申请人:福建乾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东路南侧、元光南路西侧家芗0596(都市名城)8幢D14号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92687902K。法定代表人:曾文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来,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联通大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095081658E。法定代表人:卢百林。申请人福建乾贵贸易有限公司与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3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乾贵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北亚北方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宝平人民陪审员  王阿水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