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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陶炼、曾庆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炼,曾庆春,运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陶炼,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曾庆春,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运艳红,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炼与被执行人曾庆春、运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11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炼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存款余额严重不足;于2017年8月8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曾庆春有农用四轮车,登记时间为2011年辆信息,该车辆已无查封的必要。运艳红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显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陶炼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11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