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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长生与唐世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生,唐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郭长生,男,1977年4月13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唐世锋,男,1974年3月21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郭长生与被执行人唐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5224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522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范炜旭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英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