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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幸钟与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幸钟,赵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692号原告:李幸钟(又名李攀),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尧峰,淇县卫都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赵志强,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淇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幸钟诉被告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幸钟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幸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幸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幸钟承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