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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贵阳天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冬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天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1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天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小河花溪大道中曹司汽车城。被执行人:潘冬海,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天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冬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贵阳天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服务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是错误的,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核实,申请执行人贵阳天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252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王安林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陆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晏崧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