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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立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立群,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950号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商务空间502号。法定代表人:郭大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立群,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望远镇望银路10号。负责人:沈益其,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兵,男,1971年3月8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系公司员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立群及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宁夏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立群及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立群及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席鉴书-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