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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天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天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608号罪犯王天明,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号院**号楼*单元**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金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天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又9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毒品再犯),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6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天明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又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陕06刑更12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天明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天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天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天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天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