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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2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兔娣与王光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兔娣,王光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23384号原告:张兔娣,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宽(被告之夫),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光辉,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勋,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兔娣与被告王光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兔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宽,被告王光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兔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拆除其在上海市虹口区余杭路XXX弄XXX号晒台上方搭建(含淋浴间及马桶),恢复原状;2、拆除其在上海市虹口区余杭路XXX弄XXX号二层小间上方的搭建,恢复原状;3、拆除上海市虹口区余杭路XXX弄XXX号从二层通往三层晒台楼道上的两扇门的门锁。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上海市虹口区余杭路XXX弄XXX号的住户,系上下邻居。被告在三层晒台上擅自进行搭建,并在其中安装抽水马桶、淋浴房,给在其下方居住的原告带来了心理阴影和安全隐患。被告另在原告居住的二层小间屋顶上进行搭建作为厨房,造成原告的二层小间渗水。被告还在二层通往三层的两扇门上安装了门锁,影响原告对二层小间房顶的修复。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光辉辩称,同意拆除其在上海市虹口区余杭路XXX弄XXX号二层小间上方的搭建,恢复原状。但晒台是被告的独用部位,且早年被告的爷爷曾与邻居协商一致,放弃底层灶间的公用部位,换取邻居同意其在三层晒台上搭建厨房。该处搭建在有关部门进行过备案。至于其中的抽水马桶和淋浴间,是区政府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允许在邻居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安装上述设施。但被告因与原告有矛盾,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现同意拆除马桶和淋浴间。至于进入晒台通道上两扇门的门锁,因晒台是被告的独用部位,被告安装门锁是为了安全保障。如原告需要进入修缮,也需要经过被告同意。故不同意拆除晒台搭建及门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上海市虹口区余杭路XXX弄XXX号(即峨嵋路XXX弄XXX号)的公房承租人,被告租住部位为三层阁及晒台,原告租住部位为二层亭子间和二层小间。在1981年5月10日的租赁凭证上,租户王前生登记的租赁部位为三层阁和晒台,在产权属承租户自有的搭建及设备情况一栏,记载晒台搭建7.2平方米。在晒台搭建内被告安装了抽水马桶,建起了淋浴间。在原告租住的二层小间上方,被告亦进行了搭建。自二层通向晒台的楼梯有一处转角,此处安装有一扇木门。在晒台搭建的入口亦有一扇上部为格子窗下部为木质的门,两扇门均安装了门锁。原告以被告的搭建对其构成妨碍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租用公房凭证、照片、图纸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上海市虹口区余杭路XXX弄XXX号的公房承租人。现被告自愿拆除上海市虹口区余杭路XXX弄XXX号二层小间上方的搭建及晒台搭建内的抽水马桶、淋浴间,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将晒台搭建全部拆除,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因晒台属于被告的独用部位,被告在晒台搭建的入口安装门锁,并无不妥。但二层通向晒台的楼梯应为公用通道,故原告要求拆除该处楼梯转角处木门上的门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其在上海市虹口区余杭路XXX弄XXX号二层小间上方的搭建,恢复原状;二、被告王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其在上海市虹口区余杭路XXX弄XXX号晒台上安装的抽水马桶、淋浴间;三、被告王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上海市虹口区余杭路XXX弄XXX号从二层通往三层晒台楼梯转角处木门的门锁。四、驳回原告张兔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兔娣、被告王光辉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文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律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