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0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易艳华与谈如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艳华,谈如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易艳华。被执行人:谈如湘。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执行易艳华与谈如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怀化天龙御园2栋2201号房产),但有高额抵押,处置价值不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