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富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441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杨富强,男,1987年4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2017年6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禁犯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刘某某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427号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4年8月4日14时许,罗强(已判决)来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四川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购买树木为由将被害人曾彬和况运杰骗至该区和盛镇铁篱村1组通顺园林场。被告人杨富强随后赶来并与罗强等人分别持刀、木棍等工具,对曾彬、况运杰带上车至都江堰青城后山附近,逼迫曾彬写下欠条后离开。经鉴定:曾彬右臀部2处损伤、左足背创口均评定为轻微伤。辩护人: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锋辩解(护)意见:1、被告人杨富强无犯罪前科,系自首。2、本案是由经济纠纷而引发。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2017年6月6日,被告人杨富强到都江堰市公安局玉堂派出所投案自首。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富强与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杨富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富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杨富强的辩护人所持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均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杨富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薇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