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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之明与王希军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之明,王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李之明,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开原市。被执行人:王希军,男,1951年8月1日出生,住址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之明与被执行人王希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希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275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柏衡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