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冠军、钟正兵与褚开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开瑞,李冠军,钟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3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褚开瑞,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冠军,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正兵,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上诉人褚开瑞因与被上诉人李冠军、钟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褚开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褚开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开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272元,减半收取22636元,由上诉人褚开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奕如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