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志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24号罪犯李志杰,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四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志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5月4日,被告人李志杰在自家中因琐事与妻子被害人赵凤春发生口角,李志杰用台球杆击打赵凤春的头部,致其死亡。2014年5月7日晚,李志杰产生与姘妇刘某同归于尽之念,遂将被害人刘某带回家中,当刘某熟睡后,李志杰用木棒击打刘某的头部,刘某被打醒后,其交给刘某一把壁纸刀,让其割腕,经刘某拖延和哀求,杀人未果。刘某头部及右手损伤构成轻微伤。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