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玲与杨正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杨正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1644号原告:陈玲,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杨正贵,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陈玲诉被告杨正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玲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洪华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韶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