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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陕西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法定代表人张利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法定代表人杨启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暂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8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