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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终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程海燕、安吉联众家电维修服务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海燕,安吉联众家电维修服务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民终1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海燕,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联众家电维修服务部,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苕溪路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L31911985Q。投资人:胡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擎,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被上诉人员工。上诉人程海燕因与被上诉人安吉联众家电维修服务部(以下简称联众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3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与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海燕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程海燕要求联众服务部赔偿8097元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联众服务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适用法律不当。1.原审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不当,证据取得不需要区分官方非官方及正式非正式渠道,程海燕的一审证据6是正常送修过程发现,且证据13的电子数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2.原判认定电饭煲多次维修未达到正常使用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服务履约发生争议,经营者负举证责任,原判未进行认定。3.程海燕依法向联众服务部索取维修凭证,其必须出具,原判决未进行认定。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1.程海燕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对审判员提出回避申请,一直未得���答复,直到开庭才知道审判员是谁。2.程海燕多次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联众服务部与美的公司的授权维修合同,一直未得到回应。三、主要法律事实认定不清。1.原判认定程海燕消息来源非权威,认定错误:程海燕的消息一是来自美的认可的销售商安吉浙北大厦,二是来自美的公司员工,均是与程海燕购买商品有直接联系的官方人员。2.原判认定联众服务部在派工单复印件上已经注明故障原因,从程海燕提交的证据3、5、7上可以清楚看到空白,原判认定不实,影响案件事实查明。3.程海燕的电饭煲系高端机,保修三年,与庭审中联众服务部称1年保修差别较大,联众服务部无正当理由不出具授权维修合同书,程海燕有充分理由怀疑联众服务部无高端机维修资质。4.本案电饭煲的主要配件无正当理由出现明显维修接头,原判未进行认定。庭审中程海燕补充陈述:联众服务部主要是受经济利益驱使人为损坏程海燕的电饭煲,且一直隐瞒电饭煲故障原因,程海燕从美的厂家销售人员及浙北大厦的维修人员处得知电饭煲被损坏的事实后多次要求联众服务部作出说明,却一直未得到答复。联众服务部辩称:联众服务部的每次维修都出具了派工单,其上均有故障原因,且每次维修后程海燕均签字同意,故联众服务部提供了清晰的维修记录。程海燕关于浙北大厦的维修人员和美的的售后人员称联众服务部故意损坏电饭煲的陈述没有证据支持。程海燕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联众服务部按“退一赔三”退赔程海燕107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联众服务部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日,程海燕在安吉浙北购物��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以人民币2699元的价格购买型号为MB-FZ4086的美的电饭煲一台,产品保修期为三年。2016年3月7日,因该电饭煲的显示屏故障,程海燕拨打了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400服务热线进行报修,美的公司客服即告知程海燕将机器送至其在安吉的官方授权维修点即联众服务部处进行维修。联众服务部遂受理了该维修业务并于次日将机器修好后归还程海燕,由程海燕在联众服务部开具的维修派工单上签字确认。3月底,程海燕称电饭煲煮饭夹生,向联众服务部要求更换电源板,联众服务部遂向美的厂家申请原厂电源板为程海燕进行了更换,并由程海燕在2016年4月14日的维修派工单上签字确认。2016年11月中旬,该电饭煲的显示屏再次出现故障,联众服务部遂将显示板进行了更换,在交还机器时同样开具了维修派工单由程海燕确认。上述几次维修,联众服务部均未收取程海燕任何费用。期间,程海燕曾向浙北大厦的电器维修部报修并多次与美的公司厂方销售人员联系,认为系联众服务部维修原因人为损坏了机器要求维权。一审法院认为,程海燕主张“退一赔三”的理由系认为联众服务部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隐瞒了人为故意损坏被维修物品的主要零部件的事实,拒绝向程海燕如实陈述故障情况,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法律责任。然解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程海燕主张的事实并不符合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其提供的证据也尚不足以证实联众服务部在维修过程中存在故意损坏被维修物品、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等情形,也就不符合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而程海燕主张的联众服务部隐瞒故障情况及维修过程,从程海燕提供的维修派工单复印件上可以看出并不属实,派工单注明了故障原因及维修措施并已交由程海燕确认知晓。程海燕所据以提出主张的理由,均系其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的并不官方、并不权威的信息,因此,在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联众服务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程海燕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商品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全部修理时间累计超过三十五日,或者因经营者原因无法提供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或者更换”的规定,考虑到程海燕的电饭煲经多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其正常使用的要求,且联众服务部愿意退赔,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程海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安吉浙北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购买的型号为MB-FZ4086的美的电饭煲退至联众服务部处,联众服务部于程海燕退货当日退还程海燕货款人民币2699元;二、驳回程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联众服务部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5元(已减半),由程海燕负担26元,联众服务部负担9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中程海燕提供美的电饭煲2017保修政策一份,证明联众服务部没有高端机维修资质。从该保修政策上看,涉案电饭煲实行的是三年整机维修,服务方式是上门服务,联众服务部对该流程不清楚,可知其没有高端机维修资质。联众服务部质证认为:联众服务部的维修资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与美的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联众服务部是安吉区域美的小家电维修站。至于保修期,一般的电饭煲是一年,个别高端机是三年保修。二审中联众服务部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程海燕提交的证据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联众服务部没有电饭煲高端机维修资质,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联众服务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程海燕认为联众服务部的欺诈行为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六条之情形,因联众服务部故意损坏其送修的电饭煲并隐瞒电饭煲故障原因,故联众服务部行为构成欺诈。本院经审理认为,联众服务部虽未将维修单据交付程海燕,但每次维修结束后均在维修派工单上明确注明了相应的维修措施并由程海燕签字确认,故程海燕对电饭煲故障原因已经知悉,其认为联众服务部故意隐瞒故障原因的理由不成立。至于程海燕认为联众服务部故意损坏其电饭煲的主张,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此外,程海燕也未能举证证明联众服务部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行为,故程海燕主张联众服务部存在欺诈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关于程海燕提及的程序问题,一审法院更换审判人员后,在2017年5月26日开庭时就新任案件审判人员情况向程海燕进行了告知,程海燕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亦未就审判人员的变更提出异议,至于调取书证问题,由于程海燕认可联众经营部维修资质,已无调取的必要,故程海燕认为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程海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由上诉人程海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杨瑞芳审判员 项 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弘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