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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诗云、邱灿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诗云,邱灿武,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刘诗云,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邱灿武,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琼,女,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刘诗云申请执行邱灿武、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诗云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10月25日参加人:审判长毛红斌审判员:夏秀中王小祥承办人:周献辉书记员:张政评议记录:本院在执行刘诗云申请执行邱灿武、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诗云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同意裁定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夏秀中:同意以上观点。王小祥:同意以上观点。评议结果:毛:同意裁定: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