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尤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尤斌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负责人:李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斌,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因与被上诉人尤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4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平安财险举示的证据已对交通事故及车辆维修的事实予以认定,上诉人平安财险在依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周凯的车损先行赔付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尤斌行使代位求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4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培君代理审判员 张晓平代理审判员 任兢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