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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上海尚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福建大自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尚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福建大自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尚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6606房,组织机构代码08271046-X。法定代表人:丁玉婷。委托代理人:王娇,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大自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区万达广场C区C2#楼9层02办公,组织机构代码09270112-9。法定代表人:李自强。上海尚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福建大自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福建大自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尚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咨询费230000元、福建大自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尚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福建大自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尚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3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粤0106执1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德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