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腾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腾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腾某。被执行人付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腾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76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1600,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9200元。下欠部分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