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范晓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4400号原告:范晓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翔,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讼代表人:江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原告范晓莹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范晓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晓莹撤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范晓莹承担。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