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端英、宋当朝、宋稳朝与闫自勇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端英,宋当朝,宋稳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刑初509号自诉人宋端英,女,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自诉人宋当朝,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自诉人宋稳朝,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自诉人宋端英、宋当朝、宋稳朝以闫自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宋端英、宋当朝、宋稳朝的控诉缺乏罪证,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诉人宋端英、宋当朝、宋稳朝对闫自勇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建科人民陪审员 伍青云人民陪审员 谢玲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