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1210号原告:黄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邱某,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罗某,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叶东祥书 记 员 黄心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