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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1210号原告:黄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邱某,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罗某,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叶东祥书 记 员  黄心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