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永生与被执行人温俊成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永生,温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辛永生,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温俊成,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等569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俊成银行存款56974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