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6149、6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广州贝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学鹏,广州贝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6149、6150号申请执行人:吕学鹏,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被执行人:广州贝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三楼B区C30房,组织机构代码:558390765。法定代理人:韩某。吕学鹏与广州贝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1149、1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退还货款14336元、赔偿14336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770元。因广州贝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吕学鹏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1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三楼B区C30房执行,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办公,现下落不明。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案件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6149、6150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杨 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