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龙籍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龙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335号罪犯吕龙籍,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09年11月11日,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伊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吕龙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减刑1年,2015年7月3日减刑1年7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龙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的表扬5次,获得有效积分3454分,部分缴纳罚金。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龙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