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郑世芬、张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世芬,张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5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世芬,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上诉人郑世芬因与被上诉人张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世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 雨审 判 员 何 亮审 判 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小燕书 记 员 张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