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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321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初,白朝辉(在逃)多次伙同被告人张某、屈志彬(另案处理)、史占丽(另案处理)、张晓峰(另案处理)、于宝杰(另案处理)、刘岩(另案处理)等20余人,在赤峰市××区织于凤春、冯显波等40余人利用天九牌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期间,张某帮助白朝辉寻找可供赌博的地点、搭设赌博所用帐篷并负责放风。2017年5月6日该赌局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查获,现场扣押赌资12.65万元、天九牌一副。案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缴纳罚款2.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从犯、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和辩解,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贾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代收罚款收据,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同案犯屈志彬、白朝辉、史占丽等人的供述,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先行羁押的10日已折抵刑期。行政罚款2.5万元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陈雪民人民陪审员贾学成人民陪审员单世超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崔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