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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周绪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绪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刑初8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绪源,男,1989年8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平阳县。因本案,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辩护人裴思文,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绪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绪源及辩护人裴思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周绪源饮酒后搭乘出租车至海宁市路口时,与出租车驾驶员马建方发生口角。海宁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后,由民警鲍某带领协警封叙生着制服、驾驶警车前往事发地点处警。因被告人周绪源不听劝说并坐入警车驾驶室,民警鲍某立即对其进行控制,后被告人周绪源采用卡颈、拳击等暴力手段袭击民警,致使民警鲍某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眼镜损坏。被告人周绪源被带至派出所后又对候审室墙面进行了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周绪源对上述相关损失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绪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病历材料、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警情详情、人民警察证、证明、收条、视听资料、抓获经过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绪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绪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绪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绪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对其适用缓刑尚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绪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费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