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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绍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驾驶湘F×××××小型面包车沿S2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容县东山镇大旺村一组交叉路口路段,超越孟某停在路口的鄂H×××××重型仓栅式货车后,与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左转向北行驶的朱沈华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朱沈华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汪某负主要责任,孟某负次要责任,朱沈华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经过、常口信息、户籍注销证明、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凭证、请求不予追究汪某刑事责任的报告书等书证;证人孟某的证言;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菁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 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