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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宏亮、吴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宏亮,吴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789号原告: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218号1905室。法定代表人:钱雪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术芳,该公司职员。被告:殷宏亮,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吴秋芳,女,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宏亮、被告吴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殷宏亮、被告吴秋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殷宏亮、被告吴秋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