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恢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杨菊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604执恢1408号杨菊花、李水宝: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菊花与被执行人李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0)绍虞商初字第02188号民事,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浙0604执恢1408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结案通知书一份受送达人杨菊花送达地址上虞市曹娥街道大厂村010号;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顾旭娟送达人:顾旭娟、朱程程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浙0604执恢1408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结案通知书一份受送达人李水宝送达地址上虞市百官街道大厂村206号;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顾旭娟送达人:顾旭娟、朱程程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