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彦平、王晓新、杨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彦平,王晓新,杨海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651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举,男,该单位信贷员。被告:谭彦平,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王晓新,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现去向不明。被告:杨海龙,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现去向不明。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彦平、王晓新、杨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举到庭参加诉讼,谭彦平、王晓新、杨海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谭彦平、王晓新二人共同偿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69700元,利息8676.42元,逾期利息72934.60元,本息合计251309.02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要求杨海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谭彦平、王晓新、杨海龙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19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彦平、王晓新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与杨海龙签订了担保协议书。借款人是谭彦平,保证人是杨海龙,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合同期限二年半,合同约定谭彦平借款最高额度为169700元,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谭彦平于2014年8月19日领取贷款169700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20日,月利率为9.96‰;借款到期后,谭彦平未偿还过贷款本息;截止至2017年6月1日,谭彦平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69700元,利息8676.42元,逾期利息72934.60元,本息合计251309.02元。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0日,2016年6月20日向谭彦平送达了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5日向借款人谭彦平及担保人杨海龙在黑龙江法制报进行公告催收。王晓新与谭彦平于2003年12月8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款时王晓新与谭彦平系夫妻关系,王晓新对谭彦平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杨海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谭彦平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王晓新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杨海龙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9日,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彦平、王晓新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与杨海龙签订了担保协议书。借款人是谭彦平,保证人是杨海龙,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合同期限二年半,合同约定谭彦平借款最高额度为169700元,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利随本清。谭彦平于2014年8月19日领取贷款169700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20日,月利率为9.96‰;借款到期后,谭彦平未偿还过贷款本息;截止至2017年6月1日,谭彦平尚欠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69700元,利息8676.42元,逾期利息72934.60元,本息合计251309.02元。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0日,2016年6月20日向谭彦平送达了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5日向借款人谭彦平及担保人杨海龙在黑龙江法制报进行公告催收。王晓新与谭彦平于2003年12月8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借款时王晓新与谭彦平系夫妻关系,王晓新对谭彦平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杨海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担保协议书、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凭证、柜台还款明细、贷款利息说明、黑龙江法制报债权催收公告,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彦平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谭彦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按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时王晓新与谭彦平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故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王晓新对谭彦平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且杨海龙自愿签订担保协议书,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真实意思表示,保证行为亦为有效,故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杨海龙对谭彦平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谭彦平、王晓新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69700元,利息8676.42元,逾期利息72934.60元,本息合计251309.02元(截止至2017年6月1日,月利率9.96‰,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杨海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海龙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谭彦平、王晓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0元,公告费606元,由谭彦平、王晓新、杨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玉明人民陪审员 赵立霞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于 婧书 记 员 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