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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冯茵、罗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冯茵,罗振,罗安凯,向红,江门市江海区恒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22号。负责人:林彤。被执行人:冯茵,女,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海区。被执行人:罗振,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海区。被执行人:罗安凯,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向红,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恒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外海镇南山工业园2区。法定代表人:冯茵。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冯茵、罗振、罗安凯、向红、江门市江海区恒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拍卖被执行人罗安凯所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海伦堡13号全部,分配所得款项2670561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3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建富 搜索“”